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经济发展模式的一剂良药。那么,如何才能保障创新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开路先锋”与重要保障,通过制度引领与规则约束,在多方联动、多策并举之下,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动能与活力,从而逐步实现经济与国力发展的快速提升。
首先,需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制度,使各环节有法可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科技部、财政部、人社部等相关部委以及地方纷纷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措施,但适用性仍显不足,需予以健全和完善。目前来看,相关法律制度还应建立从技术研发、价值评估、出资方式、利益分配、税务缴纳乃至退出机制的全流程制度引导与规制体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畅通运行。
其次,需用法制改革培育学界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的原因在于,一是科研考核评价体系秉持学术导向,注重论文、专利等短期可量化成果,忽视科研成果远期的实际应用与产业化能力。多数科研人员围绕职称、评奖等考核评价体系片面追求“发表”结果,这样的研究成果往往与产业需求难以匹配,欠缺市场化潜能;二是科学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完整链条,给科研人员提出了更大挑战,降低了其转化意愿。成果转化需经历小试、中试等一系列旨在批量生产的试错过程,相较于研发只追求少量试验中显现的高性能,商业化则更注重性能的统一、稳定性,因而成果转化需要投入更多人财物力;三是在我国目前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科研成果转化的价值评估、利益分配、侵权救济等难点问题未获全面解决,使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面临风险。
必须强调的是,用法制保障驱动科技企业形成吸纳科技成果的创新风气尤为重要。对于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必须用完备的法制保障消除科技企业的创新顾虑,释放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强大动能,为科技企业与研发机构的强强联合、有效创新保驾护航。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蓬勃发展: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领域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是关键一环,通过对科研院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实行审查批准制度,确保地方性、区域性实施办法合法、合理。同时,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与机构的具体职责,以确定科研单位与科技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反馈渠道与权益损害的救济路径,用全面化、精准化的法律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健康有序发展扫清障碍。
在培育学界的转化动力方面,一方面,国家科研评审部门、高校与科研院所应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倒逼科技研究的市场导向性,增加成果的性能稳定性与实际应用潜能,推动科研人员做既有科学价值又有社会效应的研究,提升科研成果的综合质量;同时,评价体系改革也能引领科研人员建立在科技应用中寻求职业前景的崭新思维,赋予其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风潮的勇气;此外,改革敦促科研人员真正沉下心进行从市场调研到科技研发再到市场试验、产业推广的体系性,“十年磨一剑”的拼搏过程有利于社会形成尊重科学、尊重创造的精神风气,促进社会接纳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
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完备的发明、专利保护法律体系,改革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规范和严肃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对诉诸司法的知识产权案件开辟优先、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并实行示范审理、联合办理、快速执行等配套审执机制。更重要的是,继续改革实体法中的“侵权填平”原则,在民法典、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探索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细则,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针对企业的创新意愿与能力,各省市应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由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服务组织共同组建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科研单位与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信息交互、行政事项辅助、资金筹措等综合性服务。
当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的信息流通与沟通协作至关重要,各省市可建立科研与企业人才交流互动的常态化机制。一是通过约定工资待遇、保留评奖权利等灵活的人事管理方式,鼓励科研院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在职创办企业;二是创新岗位设置,邀请科技企业一线技术型人才到科研院所留薪学习深造或担任外聘教师,为学术与实践人才深入互动搭建平台。
(饶淑慧 翁晓斌 作者:饶淑慧、翁晓斌,分别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教授、博导)